在哪些情形下,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1-20 04:09) 点击:638 |
根据建设部《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》第26条的规定,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,收回房屋,并可索赔损失: (1)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; (2)擅自转让、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; (3)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; (4)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; (5)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累计6个月以上的; (6)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; (7)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; (8)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; (9)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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