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被担保人没有按时清偿债务时,担保人就对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产生了“债”。一个人对他人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债是夫妻共同之债还是个人之债,这是本案的关键。如果认定为是夫妻共同之债,那么丈夫个人签订的担保就可以冻结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包括账户,反之则不行。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讲,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,就可以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。这家法院就是从这个角度认识的。但是 ,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,并不当然的都是共同债务,应当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才是共同之债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一方的担保之债,显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不应当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。你可以用我上述的第二点和法院理论一番,即担保之债不是夫妻共同之债,不应当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。实事求是地说,凡涉及到认识问题了,一般都是法院说了算,要有思想准备。
回答时间:2012-10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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